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为维护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各地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2、××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