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我区财产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宁夏保监局决定在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机构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分支机构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财产保险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营业场所变更、机构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或报告、保险机构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及时申请撤销,等不合规问题。以上问题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区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周密组织,确保分支机构管理自查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各公司应对照新修订的《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查找各分支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分支机构,内容要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存在的问题,确保自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自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是否存在无营业场所、无工作人员、长期无业务或者停业的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场所有无规范的公司标识;
(四)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变更营业地址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的问题;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已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告;
(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不利于树立保险行业形象和保险公司形象的其他情形。
三、狠抓落实,促进自查发现的问题得以彻底整改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作指导,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各财产保险分支机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各省级分公司对辖内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所属分支机构的自查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