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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夏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宁夏保监局。

  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控制度,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宁夏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业务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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