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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2)帮助指导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台帐制度、收费公开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收费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
  (3)受理市场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价格行为,调解处理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发生的价格争议;
  (4)加强对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收费行为的巡查和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5、公安机关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对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打击处理。
  6、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要加强巡查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要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7、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并结合汕头实际,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疫检验的,应当在禽畜出栏时和牲畜定点屠宰过程中进行检疫检验并出具有关检疫检验证明;
  (4)依照《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场上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加强对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卖行为的整治和巡查,杜绝占道经营,确保环境卫生和交通顺畅;
  (2)对市场周边及场内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按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组织或牵头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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