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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2、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3、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对关系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应当取得有效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法定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还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在集贸市场从事饮食业和行医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国家对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有规定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7、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8、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销售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10、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物品和服务;
  11、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废弃物,并做好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
  12、经营者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不得利用非食品原材料,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不合格商品,不得利用政治题材,重大社会条件,从事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经营活动;
  13、经营者应当遵守税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
  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出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用于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
  (1)工商部门要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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