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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5、市场开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环卫、给排水、卫生、用电、复检计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名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有关制度;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场内经营者地址、使用衡器及经营商品等内容;
  7、食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食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当在公示栏公示;
  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出售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实施管理,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从事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并不为场内经营者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场地经营、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
  10、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11、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积极配合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场内违法违规行为,支持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12、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变更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约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经营者;
  13、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国家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对场内活禽经营者和市场活禽经营秩序、条件进行规范管理和完善;
  1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市场应急管理机制,具备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同时报所属公安派出所备案,以保障公共安全。
  二、市场内经营者的营业行为规范
  1、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和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农民在农副产品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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