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公安消防局、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汕工商〔2009〕联字14号)
各区县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农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洋与渔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划局:
《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经济贸易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规划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创建“平安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的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2、市场开办者(包括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下同)应当遵守税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
3、市场开办者向进场经营者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必须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不得强制服务、强迫交易及强制收费;
4、市场开办者应依照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内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调处、收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应做好市场停车场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周边交通管理工作,维持场外周边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