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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任委员是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过参加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议决会议,参与研究决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参与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20名,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并颁发聘任书,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委员库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特长设非常任委员名册,供选定案件议决会议成员之用。
  第五条 非常任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议或者研究工作;
  (四)非在职公务员(党委机关除外);
  (五)具有八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社会热心人士应聘非常任委员,前款第(五)项条件只要求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即可,不受八年以上时间条件限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受应聘:
  (一)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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