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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标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区;分值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达标区;分值在69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不达标区(具体指标见第十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考核程序:考核工作采取自评申报、考核评价、考核审定、媒体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每2年组织考评一次。
  (一)自评申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末,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和居民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计算本市金融生态环境分值。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次年2、3月份,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评价小组,对各地级市进行现场考核。结合自评结果,对各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审定。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将全区考核评价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做出最终评价。
  (四)媒体公示。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最终考核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和报道。
  第九条 考核方法: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加权评价法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总体评价。第一步,将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所取得的数据,通过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出各层次指标得分值。第二步,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对定性指标进行评审、打分。第三步,对各层次指标进行加权等计算,得到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综合得分。
  第十条 考核指标体系。
  (一)经济增长环境:反映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宏观经济运行中生产、分配和使用经济资源的总水平。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和登记失业率5个子指标。
  (二)社会信用环境: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征信咨询服务程度、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率和个人贷款违约率4个方面来衡量。
  (三)社会法制环境:反映对违反现行金融相关法律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力度和效果。具体包括金融案件发案数、金融案件胜诉率和金融案件执结率等指标。
  (四)宏观金融环境:包括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中小企业、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民间借贷情况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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