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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31号 2010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是科学客观审视和评估全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切实推动全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提高抗击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实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协调主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实用、方便操作的原则。选取的考核方法和相关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各地市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基本特征,切实提高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操作办法,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考核评价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范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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