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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七、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建设任务、可支配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投入。各级财政用于林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国土整治、矿山植被恢复等财政支农项目,要加大林业建设投资比重。各级财政及支农部门林业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公益林营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商品林补贴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技术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给予安排。

  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制度,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提高林业企业和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九、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加强林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林业工作站、林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落实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农户及其他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建立股份制林场或联办林场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林果重点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林业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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