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把林业用地界定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公益林地的造林绿化、抚育管护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营造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由市场配置资源,以林权权利人投资为主,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确保按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与新型集体林权管理形式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对规划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林权权利人可自主经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五、规范林地和林木流转
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流转制度。凡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林权权利人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按照市场机制开展评估服务。利用2-3年时间,建立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根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生态状况脆弱程度,合理划定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公益林的范围和规模。国家、省重点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尽快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本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或列支部分财政资金作为国家、省重点公益林补助的配套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