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发[2009]20号)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
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工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以“行政村均股”形式明晰产权的,要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实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或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明晰产权的林地、林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改革成果、稳定承包关系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