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12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