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财会[201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推进本市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2009年年报的跟踪分析
1.各单位应与所属上市公司和已执行新准则的其他企业建立经常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密切关注年报编报情况,指导其按新准则规范编报200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已执行新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的跟踪分析,完成所属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会计处。“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所属全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9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非上市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要重点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上述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
二、统筹规划,大力推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
1.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本市所有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最迟应于2011年开始执行新准则。其中,各单位2010年开始执行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至少应达到总数的50%。大中型企业标准请参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各单位要摸清所属大中型企业情况,充分了解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数量、规模、类型以及执行的会计制度等情况,并将所属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在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局会计处(具体格式见附件2)。在摸清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制定新准则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实施对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