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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6Ⅳ级响应

  4.6.1工作会商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当前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安排当前抗旱工作。

  4.6.2工作部署

  市指挥部下发防旱抗旱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指挥机构切实制订抗旱措施,做好当前抗旱工作和升级抗旱准备工作。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深入旱区一线了解旱情现状和发展趋势,帮助指导群众做好抗旱工作。气象、水文部门除做好常设旱情监测站网各项旱情信息要素观测外,对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可能出现升级旱情及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并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各县(市、区)根据旱情状况随时启动本级抗旱预案。

  4.7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根据缓解和控制程度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降低抗旱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政府发布,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代表对抗旱预案执行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征求各界意见建议,总结抗旱预案执行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修订完善预案条目。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受灾损失评估工作组,依据国家防总制定的《干旱评估标准》及相关评估规定,制定受灾损失评估方案,深入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对灾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群众灾后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根据旱灾造成的损失,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原则,市、县级政府从本级财政划拨救助资金,统一对灾民进行救助。同时,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应急补助,并根据干旱等级和受灾程度,组织社会各界捐赠钱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各县级政府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社区按照轻重缓急对灾民进行安抚救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5.3保险

  易旱地区属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制订和完善自然干旱灾害社会保险制度,使旱区群众生活有所保障。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争取国家和省级抗旱资金补助。

  市、县两级应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抗旱。

  发生特大、严重旱情时,常规抗旱预算已不能满足应急抗旱工作需要,由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抗旱及事故处置需求,提出应急项目预算,并召集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增加抗旱经费,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省、市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筹措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设立抗旱补助专项经费,对遭受干旱灾害地区农民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抗旱指挥机构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

  6.2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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