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13号 2010年2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开工;随意开工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