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质〔2009〕591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规范我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科学、公正、准确,保障消防安全,按照《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根据我省消防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补充规定(试行)》,请有关实验室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福建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提高我省消防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水平,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科学、公正、准确,按照《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根据消防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实验室管理及检测检查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及其各分场所都应由熟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本专业,包括电子电气电器、机械、消防材料、给排水、管道等)担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授权签字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各专业检测检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两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2)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有三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3)具有中专学历且有五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二、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提供专业人员缴交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医保、社保原始凭证材料。聘任退休人员可不提供医保、社保等凭证材料,但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