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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后两年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的通知


  (2)初步建立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参与的节能长效机制,保障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节能指标

  至2010年末,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以2005年为基数,总体能耗降低20%的总要求。教育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2008年核定的能源消费标准基数上,要实现节电5%,节水6%,公务车辆车均节油5%,人均办公耗材使用量减少5%。省属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制定符合本学校的节能指标并贯彻落实。

  四、节能重点环节和实施主体

  (一)抓好公共建筑节能

  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各单位要做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规划、基本建设、维修改造中的建筑节能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基本建设完成的单位要对现有设备状况进行普查,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节约资源设备器具的应用。对现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及配套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对网络机房、技术中心、食堂、开水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2010年年底前,力争在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形成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带动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实施主体:教育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级各类学校。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新建建筑必须全部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既有建筑要进行节水改造,逐步推广使用节水龙头和洁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系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变配电系统,实行分项计量,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2010年年底前,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要完成节能灯具和节水型器具或节能改造工作。各单位浇灌草坪花卉、景观环境用水和清洁公共场所鼓励使用雨水、河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鼓励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等绿色能源;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为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

  实施主体:教育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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