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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十六)努力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扩大农牧业补贴规模,特别是对牧民和牧业的补贴,增加农牧民政策性收入。加强对涉农涉牧补贴资金的管理。完善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使农牧民从农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中更多受益。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二三产业,拓展农牧民就业增收渠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继续组织实施各项扶贫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金融业,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地方金融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扩大覆盖范围。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现旗县全覆盖。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一批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发挥民族和草原文化特色,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打造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精品,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推进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重点旅游景区、线路建设。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会展业、社区服务和市政公用事业,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金融办负责)
  (十八)提高城镇化水平。把推进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重点来抓,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推进农牧民向城镇转移,全区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突出抓好区域中心城市发展。以盟市所在地为重点,加快人口、产业集聚,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治安、市容卫生、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和水电气热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农牧民向城镇转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民工进城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区推开,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牧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牧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负责)
  (十九)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研究制定推进呼包鄂经济一体化规划,争取在交通通讯、信息资源、金融服务等一体化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加快东部盟市发展步伐,加强与周边省市的经济协作,积极培育自治区新的增长极。继续对基础薄弱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发展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大资金投入,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县域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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