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闽建 招[20 ] 号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投 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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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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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地址
| | 投诉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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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存 在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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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予
受 理
规 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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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意 见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 条规定,此投诉不予受理,并已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特此告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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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签 收
| 投 诉 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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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