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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附件5:                   闽建 招[20 ]  号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投 诉 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地址

 

投诉时间

年 月 日

审 查

存 在

问 题

 

不 予

 

受 理

 

规 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处 理

意 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    条规定,此投诉不予受理,并已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特此告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投诉人

签 收

投 诉 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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