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名称
工程造价 报备日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经办人:
监管机构
领导意见
厅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
记录
注:勘察设计招标可不填工程造价。
附件2:
闽建 招[20 ] 号
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名称 报备日期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整改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收:
附件3:
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中直接邀请专家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第二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邀请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条 直接邀请确定专家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直接邀请确定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3人,除直接邀请确定专家外,其他专家仍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内抽取。
第三条 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报主管部门确认(重点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第四条 直接确定专家备选名单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2倍。
第五条 直接确定的专家如果是本地,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通知,若是省外专家,可提前通知,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本省外地专家,不超过24小时。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做好直接确定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加强对直接确定专家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
(一)未经批准直接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编号:[20 ] 号
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认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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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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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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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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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组成人数及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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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直接确定专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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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 直接确定的专家名单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负责做好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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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招标
代理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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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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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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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 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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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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