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厅刻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专用章”,由建筑业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监管专用章”应经厅分管领导签发,并经“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登记后方予用印;“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应严格用章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章”。
2、以下文件使用“监管专用章”:
(1)《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意见书》;
(2)将省管工程投诉件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的函;
(3)对省管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款或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4)对下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做出不合法或不合适的招投标监督执法决定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5)其他有关招投标市场和省管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封存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档案管理
1、按《福建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第十一条规定封存在省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以下简称封存材料),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有权机关、招标人等依法核查需要查阅、复印的,按本条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因处理投诉需要延长封存材料封存时间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通知代理机构和省交易中心予以延长。
2、招投标监管档案按《福建省建设厅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通知》(闽建办[2005]15号)及以下规定保管:
(1)省管工程招投标的备案材料委托省交易中心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2)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有文号的按文号顺序归档,没有文号的由监管机构每年度整理归档一次。
3、封存材料和监管档案材料利用:
(1)查阅材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①经批准由省厅直接对投诉进行立案调查或核查需要查阅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应经调查或核查处室、单位领导批准。
②厅内各职能处室、单位因工作或厅外其他部门、单位需要查阅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查阅单位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查阅封存材料的单位应提前至少1天与省交易中心联系,约定查阅时间,由省交易中心通知封存单位到场启封、监管机构派员监督查阅。封存材料查阅后,由原封存单位按规定继续封存。
③查阅材料的单位至少应派2人到场,并凭批准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资料。材料保管单位应留存同意查阅材料的批准件。
(2)查阅者应注意材料保密,不得将材料原件带离保管场所,不得任意转借、私自摘录、翻印、复制;需要摘录、翻印、复制的应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并登记、签收所摘录、翻印、复制的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材料利用者应对复制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3)查阅者应保持档案的清洁、完整,不准撕拆、损污、涂改;否则保管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查阅,并要求损坏者承担修复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保管单位报厅办公室处理。
附件1:
编号:[20 ] 号
招标文件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