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审查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结果无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将处理结果当面向投诉人反馈。当面反馈时监管机构及有关处室、单位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必要时可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加反馈),并由经办人员做好反馈记录。投诉人要求书面反馈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书面反馈。
厅分管领导在审定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过程中,必要时可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或省发改委、监察厅进行会商;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
(6)逾期未能处理完成的投诉,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延期,并电话通知投诉人、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6、特殊情况经厅分管领导批准由厅直接组织核查的工程招投标投诉,按以下规定办理,并建立会商机制:
(1)由监管机构会同厅监察室(必要时可请厅有关处室、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陈述和申辩。
(2)由监管机构牵头,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厅内会商,必要时还可与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厅外会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
7、投诉处理完毕,应移送省建设监察总队初查或立案查处的,按厅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机制的规定处理。
8、不是正式投诉但书面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件,按《福建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修订)》(闽建综[2005]24号)、《福建省建设厅信访工作责任制》(闽建综[2005]38号)的规定处理。
除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或厅领导有要求反馈的信访件外,其他群众来信不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九、来访和咨询
1、涉及招投标问题的上访按《福建省建设厅处置建设工程招投标上访投诉事件工作预案》(闽建筑函[2009]17号)的规定处理。
2、招投标工作咨询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厅咨询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应由局领导带领,并事先与相应的监管机构联系,由监管机构报告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接待时间和人员。
(2)省厅不接受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有关工程项目具体的招投标业务的咨询。涉及招投标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由法规处负责;涉及招投标监管问题的咨询,由监管机构负责。
省厅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告知咨询人:咨询过程中省厅工作人员的口头意见仅供咨询人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咨询人据口头意见做出任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做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3、有关招投标问题的请示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按普遍问题予以书面答复;
(2)涉及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请示一般不予回复,并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厅分管领导后予以电话告知。
任何形式的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口头请示,一律不予接受。
4、厅内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招投标和保密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招投标各项问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投诉处理情况。厅内任何与工程招投标业务无关的人员,严禁本人或带人咨询、了解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干预投诉处理,违者由厅监察室调查处理。
十、招投标监管专用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