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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1)是否属于省管工程;
  (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
  (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4)委托投诉的是否附投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6)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证;
  (7)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8)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是否提出新的证据;
  (9)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职工;
  (10)是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投诉反映的问题是涉嫌泄密,或者投诉与其他投诉书或信访件存在雷同,涉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3日内,不配合监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附件5)。
  4、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2)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发出《投诉处理意见书》(详附件6)。
  5、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管工程招投标投诉原则上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将投诉材料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要求在10日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结果,并明确书面反馈的基本内容要求;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还应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应通知暂停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书面反馈的核实材料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诉反映的问题;
  ②调查核实的过程情况(包括相关利益者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
  ③事实认定的意见;
  ④处理意见及依据。
  (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逾期未反馈核实处理结果的,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应在到期的当日报告监管机构领导,并电话催促尽快反馈,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发函催促。
  (3)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收到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报监管机构领导。审查内容包括:
  ①反馈的内容是否完整;
  ②证据是否确凿;
  ③投诉的问题是否都已得到处理;
  ④处理的依据是否合法。
  监管机构在审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进行,或征求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意见。
  (4)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查后有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电话通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5日内完成重新或补充核实处理,并做好电话记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书面通知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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