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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09]32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
  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4、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6、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7、招标文件是否使用统一的范本编制,修改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9、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10、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
  1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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