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退休人员直接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拟列入省专家库的人选,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专家库。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布省专家库专家名单,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组组成人数至少为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为省专家库中有效期内的在册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安全论证工作。
  省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安全论证需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省外技术专家应满足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省专家库专家,不得以省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安全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安全论证时,选择的专家类别必须与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论证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愿意续聘的,应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解聘。符合省专家库专家条件的续聘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发文并在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省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终止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活动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