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省专家库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深基坑、高边坡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七)钢结构安装工程;
(八)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九)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十)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一)地下暗挖工程;
(十二)顶管工程;
(十三)水下作业工程。
第八条 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并能够胜任安全论证工作。
第九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在论证会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论证会上提交给专家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