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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闽司〔2009〕307号)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请示》(明司〔2009〕14号)收悉。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市公证机构名称(不含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变更如下:

  “三明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永安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沙县公证处” 更名为“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明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清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宁化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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