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闽司〔2009〕307号)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请示》(明司〔2009〕14号)收悉。根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市公证机构名称(不含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变更如下:
“三明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永安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沙县公证处” 更名为“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明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清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宁化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