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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 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十九)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发改、国土资源、金融、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研究,加强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以住宅为抓手,积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积极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建筑和住宅,提升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争取每年申报1-2个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或康居工程示范项目。加大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继续推动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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