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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 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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