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作任务:力争解决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困难户数比2009年增长20%,达到2.04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600套;推出限价房2200套;推出人才公寓600套。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限价房40万㎡,人才公寓5万㎡,农民工公寓15万㎡。完成老小区整治236万㎡,启动非成套房改造8.9万㎡。完成农村住房改革集中改建4.5万户、450万㎡。完成城镇住宅危房解危2.5万㎡,农村危房改造1500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00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 36㎡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 2010年底前基本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从2011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并逐步满足申购需求。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大力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10年起力争2年内基本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 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