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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转让程序
  因境外企业转让股份而导致其境内股东达到两家及以上的,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国家级、省级一类、省级二类)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受让方申请(理由、依据、变更条款等);
  3、转让协议;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再投资办理程序
  按《管理办法》三十九条执行。
  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由投资主体报重庆市外经贸委备案。
  其操作方法是,投资主体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重庆市外经贸委备案。
  企业递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六、“主管部门”初审职责
  (一)受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告之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认真核对投资主体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三)境外投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国内业务相对应某一
  业务或对应业务,使其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六)有关对应资质是否相符。
  七、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我委通过“系统”打印并向投资主体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并加盖商务部公章后有效。
  八、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及所属企业,获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后,直接报市外经委办理相关核准手续;中央企业在重庆注册的下属公司,获得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的意见后,可直接报市外经委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其申报程序、所需材料比照地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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