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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一类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所需材料: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套)即: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二类 (形式核准)
  即: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含境外机构)
  所需材料 :
  1、境外投资申请表
  2、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后的复印件)
  3、相关主体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劳务、贸易、矿产资源资质、外商投资企业、医、药品资质等)
  4、“主管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四、变更、终止和转让办理程序
  (一)变更程序。凡境外投资申请事项(以核准事项为准)发生变更(含增资),企业应参照本“通知”事项三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核准手续,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所需材料 :(国家级、省级一类)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境内主体企业变更申请(变更原因,依据,变更条款等);
  3、境外企业董事会决议;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省级二类)
  1、境外投资申请表;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3、“主管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二)终止程序。境外企业如终止经营,直接向市外经贸委提出请求并交回《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市外经贸委出具“境外企业终止备案函”;企业据此向重庆市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境内主体企业终止申请(原因、经营状况)
  2、终止协议或清算报告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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