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09〕134号)
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北部新区管委会、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地勘局、委属企事业单位、国有大型集团: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自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现将贯彻执行《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走出去”工作。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做好境外投资有关管理工作。
二、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行属地化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市外经贸委按
《管理办法》规定核准原则。
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核准办理程序
商务部门的核准按
《管理办法》规定分两级二类
(一)国家级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阿富汗、伊拉克、台湾地区)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