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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卫药械字〔2010〕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
  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北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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