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招募志愿者,公告志愿医疗服务项目和志愿者条件、数量、服务内容。所招募的志愿者应当符合相应服务所需要的条件。
5、建立医疗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医疗服务活动。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由省志愿者协会规定式样的志愿者证。
6、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志愿医疗服务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利。
六、督导考核
1、各级工作组织要建立“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督导、考评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督导考核。
2、各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参加志愿医疗服务的志愿者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医务人员参加志愿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3、各级文明委(办)要把开展志愿医疗服务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4、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履行志愿服务组织协调的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管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组织。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人员招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志愿医疗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医学院校毕业生;对表现突出的其他志愿者在医疗服务中予以适当照顾。
七、活动安排
1、2010年第一季度:省成立“志愿者医院服务”工作组,制定下发省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根据省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含民办医院)成立工作组织和办事机构,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启动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
2、2010年第二季度起~2010年年底:以医务人员和医学院校学生志愿者为骨干,广泛深入开展院内志愿医疗服务活动,探索开展院外和其他内容范围的志愿医疗服务活动,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
3、2011年第一季度:省召开“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阶段性总结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行多形式的志愿医疗服务活动。
4、2011年第二季度起~2012年年底:广泛、深入、全面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形成盖边沉底、人员稳定的医疗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起具有江苏特色的“志愿者医院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