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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9修正)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2006年5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根据2009年11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企业享受本规定及其它扶持专门产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主要包括: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技术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市政府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医药、海洋开发、汽车制造和油汽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给予重点扶持。
  市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风险投资、投融资担保、降低登记注册门槛以及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等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考核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保税区内的科技型企业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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