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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徽县柳林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铅锌矿开采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徽县柳林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铅锌矿开采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9]85号)


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你局《关于徽县柳林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续办铅锌矿开采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意见的请示》(甘陇林发〔2008〕146号)收悉。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林区非法开矿乱占林地切实加强小陇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72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省厅派员现场查验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徽县柳林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铅锌矿开采项目临时占用榆树林场太白施业区洛坝营林区168林班国有灌木林地0.6734公顷,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两年。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拨交林地,并加强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三、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要制定严格的林地保护措施,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若同一项目需继续使用林地,则另行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四、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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