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如成幅的地形图等)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林权改革档案利用工作。利用林权改革档案,不得借出档案室外。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林权改革档案应认真查验,发现案卷有被拆,卷内文件材料有被抽取、涂改、勾画、增删、污损或短缺的,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前,应办妥林权改革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档案实体与档案目录帐实相符、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形成两套林权改革纸质档案和一套电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保留移交清册备案。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林权改革单位所形成的林权改革档案,并接受移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林权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切实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