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林权改革档案,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权改革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原件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具体要求按《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原件、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等,必须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 归档林权改革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片要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同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中文件类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按A4标准折叠成册装订;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文件归档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即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专题文件目录、林木林地权属人名索引等,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