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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林办字[2009]43号)


各市(州)林业局、档案局,合水、泾川、清水、宕昌、安定、永靖、临泽7个林改试点县(区)林业局、档案局,厅直有关单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原始记录,也是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林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和材料。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贯穿于林权改革工作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林权改革工作质量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应将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考核。
  第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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