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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天(水)高速公路天水过境段公路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天(水)高速公路天水过境段公路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9]123号)


天水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宝天高速公路天水过境段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请示》(天林发〔2009〕41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同意宝天高速公路天水过境段建设项目征占用秦州区、麦积区林地14.402公顷。其中占用天水市果树研究所经济林地9.9240公顷;征用秦州区皂郊镇集体防护林地2.8287公顷;征用麦积区甘泉镇集体防护林地1.6493公顷。
  二、同意采伐征用秦州区集体林地范围内刺槐人工林木2703株,合林木蓄积量156立方米,出材量70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秦州区2009年度集体(个人)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秦州区林业局核发并负责公示,公示期7天。
  同意采伐征用麦积区集体林地范围内刺槐等人工林木4958株,合林木蓄积量124立方米,出材量56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麦积区2009年度集体(个人)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麦积区林业局核发并负责公示,公示期7天。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面积拨交林地,并做好林地划拨后林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你局及秦州区、麦积区林业局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使用林地情况,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附着物。
  五、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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