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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审定、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以省体育局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将拟在下年度召开的会议(含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送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报局领导审批。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四章 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各处室要在局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工作安排表和月工作进度表。局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对各处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局系统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应对及时。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同志的接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拟定接待方案,报请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协调,并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一人全程陪同。需要省政府领导会见时,由办公室负责申报、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司局级(管理中心)领导和外省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接待,由相对应的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给予协助。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业务调查(检查)组的接待一般由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给予协助。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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