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灵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征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9〕187号)
平凉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灵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征用林地的初审意见》(平林资发〔2009〕84号)收悉。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审核如下:
一、同意灵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征用灵台县中台镇康家沟村集体林地2.5333公顷。
二、同意采伐征用林地范围内人工刺槐林木4104株,合林木蓄积量63立方米,出材量2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灵台县林业局核发并负责公示,公示期7天。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灵台县集体(个人)2009年度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面积拨交林地,并做好林地划拨后林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你局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使用林地情况,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