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陕卫疾发〔2010〕66号)
各设区市地病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7号)精神,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决定对各地完成《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并制定了《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考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核评估工作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由“陕西省‘十一五’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评估组”(陕卫地发〔2008〕211号)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及杨凌区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划》终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县级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并向市级上报自查报告;市级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县级的考评抽查,并向省卫生厅报送考评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
三、省级考评组将于2011年2月开始对各市进行《规划》终期评估工作;在考评工作结束后,适时向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及杨凌区通报终期考评结果,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做好接受国家考评组考评的准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和《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有关要求,国家和省级决定对各市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