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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

  (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

  (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西安城墙的修缮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水污染治理,采取截污、污水处理和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改善护城河水质。

  第十五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建设与城墙景观及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不断改善自然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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