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西安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