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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区县及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展;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
  (六)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科普宣传和软科学研究;
  (七)科技产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重大产业项目。
  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四十三条 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鼓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以多种方式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科学知识普及和科学技术奖励。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支持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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