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二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